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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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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张玉芝被告朱红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770号 原告张玉芝,女,1972年4月3日出生。 被告朱红升,男,1969年4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770号

原告张玉芝,女,1972年4月3日出生。

被告朱红升,男,1969年4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芝撤回对被告朱红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一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