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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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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珍与被告韩士军、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040号 原告张惠珍,女, 被告韩士军,男, 被告张志勇,男,汉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珍与被告韩士军、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惠珍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040号

原告张惠珍,女,

被告韩士军,男,

被告张志勇,男,汉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珍与被告韩士军、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惠珍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告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惠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韩士军、张志勇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查封原告张惠珍商丘市房权证(2004)字第C010065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瑛

审 判 员  张幸福

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