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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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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爱武与被告徐东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403号 原告王爱武,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徐东亚,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武与被告徐东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403号

原告王爱武,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东亚,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武与被告东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建辉

代理审判员  隋 晴

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红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