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403号 原告王爱武,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徐东亚,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武与被告徐东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建辉 代理审判员 隋 晴 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红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