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509号 原告王莉娜,女。 被告董国涛,男。 原告王莉娜诉被告董国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晏玉君、叶红梅、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由晏玉君担任审判长,于2015年7月16日在本院李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莉娜、被告董国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王莉娜诉称:2008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1年6月生育一男孩,取名董瀚宇。2012年2月8日双方在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董瀚宇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诉纯属谎言,事实是原告外出打工,另有新欢,我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原告非离婚不可,原告应给被告56650元。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合议庭归纳本案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如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子董瀚宇应由谁抚养。 原告王莉娜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书面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3、户口本、出生证明各一份,证明双方生育子女情况。 被告董国涛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自认,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1年6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董瀚宇。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2月8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生气,产生矛盾。原告个人财产有沙发一套、三组合柜一套、两轮摩托车一辆。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恒量夫妻双方离婚与否的法定要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家务琐事起纠纷、闹矛盾,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尚能和好,并无原则性纠葛。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通过加强沟通、交流,尚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同时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依据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王莉娜要求与被告董国涛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王莉娜与被告董国涛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莉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晏玉君 审 判 员 叶红梅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柴显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