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孟某某,女,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8月17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80万元及利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房屋拆迁,现住址不详,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彦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