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0749-2号 委托代理人凌某。 法定代表人申随启,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商丘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商丘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商丘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张 军 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银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