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19号 原告王付伟,男。 委托代理人刘锋,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青,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付伟诉被告王洪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付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王付伟承担。 审判员 叶红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