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58号 原告杨冬梅,女,汉族,1968年3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毛建丽,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康家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文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保军,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甲,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邱文建,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蒋保军,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7日,案外人郑小龙有事急需用钱向二原告借款760000元,因被告刘甲欠案外人郑小龙的钱,后刘甲同意将郑小龙的借款由其偿还,并由刘甲给二原告重新出具借条,并加盖商丘市康佳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和邱文建私章。后经潘长义(其欠刘甲款)代刘甲偿还90000元,下欠670000元经多次催要,三被告不予偿还。故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因被告刘甲涉嫌非法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且该案中刘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部分犯罪事实与原告诉请的事实属于同一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冬梅、毛建丽的起诉。 一审案件已交纳受理费5250元,退还原告杨冬梅、毛建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朝帅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若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