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小初字第053号 原告李翠兰,女,汉族,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肖松松,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刘向高,男,汉族,1959年10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刘小静,女,汉族,1988年3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兰、肖松松与被告刘向高、刘小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翠兰、肖松松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翠兰、肖松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