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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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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英与被告程美英、王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578号 原告李英,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美英,女,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王近松,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578号

原告李英,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英,女,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王近松,男,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李英与被告程美英、王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申朝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峰、人民陪审员杨清河参加合议,并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英委托代理人秦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美英、王近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13年7月29日,被告程美英向原告借款175000元,由被告王近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10月28日,双方同时约定,如逾期还款,按欠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上述借款到期后,二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致使原告经济损失巨大。原告要求判决被告程美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5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王近松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程美英、王近松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3年7月25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程美英向原告借款175000元,期限为3个月,逾期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二。2、2014年9月1日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王近松自愿对程美英所借李英的175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范围为本金及违约金,担保期限至全部借款本金及违约金还清之日止。3、银行转款凭证3张,证明上述借据签订之后,原告依照约定将175000元汇入借款人程美英名下的事实。其中在邮政储蓄银行所支付的50000元,包括银行汇款49900元和现金100元。

被告程美英、王近松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7月29日,被告程美英向原告借款175000元,期限3个月,逾期违约金按欠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二计算。保证人马娟、杨桂芳对该笔借款本金、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双方还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至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还清之日止。后于2014年9月1日保证人王近松又对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承诺在承诺书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还清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逾期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直至全部借款本金、违约金还清之日止。上述借款到期后,本金、违约金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庭审中,原告对违约金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超出的违约金放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程美英向原告李英借款175000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程美英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程美英承担还款义务及违约金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近松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美英偿还原告李英借款本金1750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自2013年10月25日计算至付清日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王近松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程美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朝帅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若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