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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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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艳梅诉被告闫召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85号 原告潘艳梅,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闫召飞,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 原告潘艳梅诉被告闫召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素贞独任进行了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85号

原告潘艳梅,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闫召飞,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

原告潘艳梅诉被告闫召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素贞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艳梅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