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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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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永亭诉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崔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归德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市政府东门)。机构代码:79571431-3。 代表人孟庆伟,职务总经理。 被告崔涛,男,汉族,1984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亭诉被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归德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市政府东门)。机构代码:79571431-3。

代表人孟庆伟,职务总经理。

被告崔涛,男,汉族,1984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亭诉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公司、崔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永亭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永亭承担。

审判员  窦玉巧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