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736号 原告南运杰 原告南运英 原告南玉东 原告南运花 原告南春花 原告南冬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运杰、南运英、南玉东、南运花、南春花、南冬梅诉被告南四清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南运杰、南运英、南玉东、南运花、南春花、南冬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四清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玉东、南运英、南运杰、南春花、南冬梅、南运花撤回对被告南四清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玉东、南运英、南运杰、南春花、南冬梅、南运花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杜建华 审 判 员 窦建新 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伯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