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103号 原告吴安军,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周体真(周宝真),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宁陵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吴安军诉被告周体真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周体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异议人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住所地均在河南省宁陵县石桥镇吴大桥村128号,本案应有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2年10月29日在河南省宁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一直在河南省宁陵县石桥镇吴大桥村128号居住,故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建辉 代理审判员 隋 晴 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凤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