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883号 原告李炳辉,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住唐河县。 被告李书顶,男,1966年3月出生,住唐河县。 原告李炳辉与被告李书顶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1997年在白庄河沟开垦荒地8亩。2002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强行在原告开垦的荒地里放水养鱼,并把原告的庄稼淹坏,原告现无法在土地上耕种,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告开垦的荒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原告虽然实际开垦了争议的土地,但未与村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现原、被告双方为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原告应到其他机关申请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炳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李炳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永跃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