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被告黄某,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被告黄某,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晓

审 判 员  刘家相

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