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某,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晓 审 判 员 刘家相 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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