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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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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毛某某为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059号 原告李某,女,生于1981年8月16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 被告毛某某,女,生于1976年1月22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毛某某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059号

原告李某,女,生于1981年8月16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

被告某某,女,生于1976年1月22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郑 彦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