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059号 原告李某,女,生于1981年8月16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 被告毛某某,女,生于1976年1月22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毛某某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郑 彦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