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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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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新德诉被告陈天河土地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665号 原告李新德 被告陈天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德与被告陈天河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德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天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665号

原告李新

被告天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德与被告天河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德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天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新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天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德撤回对被告陈天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李新德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华

审 判 员  窦建新

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时丕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