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66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德与被告陈天河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德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天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新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天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德撤回对被告陈天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李新德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华 审 判 员 窦建新 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时丕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