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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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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衍坤诉被告刘自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民小字第00011号 原告彭某某,男,汉族,1985年5月4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男,回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民小字第00011号

原告彭某某,男,汉族,1985年5月4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男,回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戴彦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清培、审判员蔡文卿参加合议,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诉称:2013年6月30日,原告给被告刘某某送沙石料,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2张,欠款共计13900元(已支付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下余欠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9900元。

被告刘某某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诉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二张,证明被告刘某某欠原告13900元沙石料款,并已还款4000元的事实。

被告刘某某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6月30日,原告给被告刘某某送沙石料,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二张。该二张欠条分别载明:6月30日,车号28903,石粉,129吨,7700元,给4000元,刘某。6月30号,车号78919,石粉,103.6吨,6200元,刘某。两笔欠款共计133900元,支付4000元,下欠9900元。该二张欠条均为被告刘某书写。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偿还欠款99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给被告运送沙石料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99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彭某某砂石料款99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戴彦欣

审判员  黄清培

审判员  蔡文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