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65号 原告张兰真,女。 被告邓同礼,男。 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兰真诉被告邓同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由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兰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兰真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柴显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