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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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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改琴与被告商丘市圣通置业有限公司、丁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080-2号 原告李改琴,女,回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商丘市圣通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南归德路西应天花园(应天国际广场)A座22层09户。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080-2号

原告李改琴,女,回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商丘市圣通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南归德路西应天花园(应天国际广场)A座22层09户。机构代码:07941063-4。

法定代表人丁胜军,职务董事长。

被告丁胜军,男,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改琴与被告商丘市圣通置业有限公司、丁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30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丁胜军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慧泉公园玖号11号楼27层2702号房产一套;位于三门峡市崤山路与甘棠路交叉口西北角财政局2#住宅楼1单元7层西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分别为:1301000607-1;41132)。同时,一并查封了原告李改琴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东铁路支行家属院1#楼2单元1层东的担保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2009字第0048808号)。原告李改琴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丁胜军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慧泉公园玖号11号楼27层2702号房产一套;位于三门峡市崤山路与甘棠路交叉口西北角财政局2#住宅楼1单元7层西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分别为:1301000607-1;41132)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李改琴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东铁路支行家属院1#楼2单元1层东户担保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2009字第0048808号)的查封。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