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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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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梅与被告商丘市亚细亚破产清算组职工债权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785号 原告李梅,女,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窦新东,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亚细亚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商丘市宜兴路2号。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785号

原告李梅,女,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窦新东,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亚细亚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商丘市宜兴路2号。

代表人史连治,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万君,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被告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朝帅、贺冬青,人民陪审员杨清河组成合议庭组成合议庭,由申朝帅担任审判长,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窦新东、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万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告1995年6月进入商丘市亚细亚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细亚商场),工作至1999年亚细亚商场歇业。但亚细亚商场与被告商丘市亚细亚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亚细亚清算组)均未按照规定为原告方办理养老保险。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办养老保险手续。

被告辩称:原告曾与亚细亚商场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应该提交相关证据。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工装照复印件1张、工资表复印件4页。

被告亚细亚清算组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交证据中,招工登记表、工资表无异议,并认可原件在清算组。对工装照请法院核实。

本院庭后调查了亚细亚商场原职工代表,确认照片确系原告本人在亚细亚经营期间所拍摄。

本院依照证据规则综合分析,确认原告所交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与庭审笔录,结合其他相关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以下案件事实:1995年6月,原告进入亚细亚商场工作,1999年5月初亚细亚商场关门停业,未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此前亚细亚商场没有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2007年5月29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亚细亚商场申请破产一案,2007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07)商梁民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亚细亚商场破产还债;当月指定亚细亚清算组接管亚细亚商场。2007年10月、11月,被告亚细亚清算组就欠缴职工养老金、生活费等内容进行公示、通知。原告对清算组公示内容提出异议,清算组未能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原告提起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是法定义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原告作为亚细亚商场员工,依法应享有养老保险待遇。被告亚细亚清算组作为破产企业亚细亚商场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应继续履行亚细亚商场未尽的法定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亚细亚清算组补办养老保险金手续,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商丘市亚细亚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为原告李梅补办养老保险手续。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商丘市亚细亚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朝帅

审 判 员  贺冬青

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若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