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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提绒诉被告聂学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被告聂学成,男。 原告梁提绒诉被告聂学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诉至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由叶红梅担任审判长,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提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

被告学成,男。

原告梁提绒诉被告学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诉至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由叶红梅担任审判长,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提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梁提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提绒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柴显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