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提绒诉被告聂学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诉至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由叶红梅担任审判长,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提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梁提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提绒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柴显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