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梅百玲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94号 原告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中路外贸写字楼。机构代码:55960423-5. 负责人:靳祥钰,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奎,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百玲,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94号

原告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中路外贸写字楼。机构代码:55960423-5.

负责人:靳祥钰,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奎,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玲,女,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百玲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建辉

代理审判员  隋 晴

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红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