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551号 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05月02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被告齐某某,男,现年2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0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进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