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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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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575号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8年3月4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被告曾某某,男,生于1977年2月7日,汉族,住唐河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诉至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575号

原告某某,女,生于1978年3月4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被告曾某某,男,生于1977年2月7日,汉族,住唐河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6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7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区中心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负担15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