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575号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8年3月4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被告曾某某,男,生于1977年2月7日,汉族,住唐河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6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7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区中心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负担1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