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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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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827号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0年05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刘某,女,生于1981年04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827号

原告某某,男,生于1980年05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刘某,女,生于1981年04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李 瑞

审 判 员  郑 彦

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晓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