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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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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拴柱与柴自占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被告柴自占,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拴柱于2015年8月2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被告柴自占,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拴柱于2015年8月2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拴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柴拴柱负担。

审 判 长  徐 磊

审 判 员  李向举

人民陪审员  王 谨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志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