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吴定文与南阳弘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舟健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770号 原告吴定文,男,生于1962年9月1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被告南阳弘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陈舟健,男,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定文与被告南阳弘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770号

原告吴定文,男,生于1962年9月1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被告南阳弘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陈舟健,男,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定文与被告南阳弘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舟健为提供劳务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审理中,查明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定文撤回起诉。

案件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