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770号
原告吴定文,男,生于1962年9月1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被告陈舟健,男,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定文与被告南阳弘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舟健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审理中,查明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定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