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731号 原告高某,女,汉族,1988年4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66年7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曲某,男,1975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闫志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