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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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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被告龚某某,男,生于1985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马某某

被告龚某某,男,生于1985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马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 瑞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陈东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