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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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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659号 原告马某,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被告彭某某,女,1983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659号

原告马某,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被告某某,女,1983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