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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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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071号 原告韩某某,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二人经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071号

原告某某,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二人经法院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文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