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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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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白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644号 原告高某,女,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告白某某,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白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28日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644号

原告高某,女,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告某某,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28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