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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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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六与王云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981号 原告魏振六,男,生于1952年2月26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 被告王云山,男,生于1958年12月6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振六与被告王云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981号

原告魏振六,男,生于1952年2月26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

被告王云山,男,生于1958年12月6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振六与被告王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振六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振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振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振六负担。

审 判 长  郑 彦

审 判 员  陈东华

代理审判员  常 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