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981号 原告魏振六,男,生于1952年2月26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 被告王云山,男,生于1958年12月6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振六与被告王云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振六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振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振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振六负担。 审 判 长 郑 彦 审 判 员 陈东华 代理审判员 常 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