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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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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保荣、胡艳娥、胡艳焕与王先均、周口市福运汽贸有限公司为申请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字第28号 申请人吴保荣,女,汉族,生于1958年6月19日,住河南省南阳市。 申请人胡艳娥,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日,住址同上。 申请人胡艳焕,女,汉族,生于1988年1月8日,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王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字第28号

申请人吴保荣,女,汉族,生于1958年6月19日,住河南省南阳市。

申请人胡艳娥,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日,住址同上。

申请人胡艳焕,女,汉族,生于1988年1月8日,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王先均,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18日,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申请人周口市福运汽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吴保荣、胡艳娥、胡艳焕因被申请人王先均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其家属胡某某死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三申请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被申请人周口市福运汽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G6×××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保荣、胡艳娥、胡艳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肇事车辆豫PG6×××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彦

审 判 员  李 瑞

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