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字第32号
申请人孙增亭,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南阳市唐河县。
被申请人刘军,男,1975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阳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豫R2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H×××挂)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R2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H×××挂)予以扣押,扣押至唐河县交警大队,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变卖、损毁,不得放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