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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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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增亭与刘军、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字第32号 申请人孙增亭,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南阳市唐河县。 被申请人刘军,男,1975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阳市。 被申请人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字第32号

申请人孙增亭,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南阳市唐河县。

被申请人刘军,男,1975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阳市。

被申请人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豫R2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H×××挂)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R2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H×××挂)予以扣押,扣押至唐河县交警大队,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变卖、损毁,不得放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春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