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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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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俊杰、李书会与李国喜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字第29号 申请人杜俊杰,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5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申请人李书会,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6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申请人李国喜,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9日,住河南省南阳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字第29号

申请人杜俊杰,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5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申请人李书会,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6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申请人李国喜,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9日,住河南省南阳市。

申请人杜俊杰、李书会系被申请人李国喜的债权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二申请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国喜所有的位于商丘市睢县某某大街四号楼商铺7至18号12间,8号楼1、2号2间,9号楼15至23号9间,以上共计23间商铺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杜俊杰、李书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国喜所有的位于商丘市睢县某某大街四号楼商铺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8号楼1号、2号;9号楼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以上共计23间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

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东华

审 判 员  李 瑞

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