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字第30号
申请人王金祥,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申请人亢君平,男,住唐河县。
申请人王金祥与被申请人亢君平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豫R95×××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诉前扣押,现该车停放在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停车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王金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停放在唐河县交警大队停车场的豫R95×××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基 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承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