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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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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祥与亢君平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字第30号 申请人王金祥,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申请人亢君平,男,住唐河县。 申请人王金祥与被申请人亢君平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字第30号

申请人王金祥,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申请人亢君平,男,住唐河县。

申请人王金祥与被申请人亢君平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豫R95×××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诉前扣押,现该车停放在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停车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王金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停放在唐河县交警大队停车场的豫R95×××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基 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承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