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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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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延龙、李翠英、袁炳申、李长进、汪中芳、钟海建、党云芝与杨秀忠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字第33号 申请人袁延龙,男,生于1945年7月16日,住唐河县。 申请人李翠英,女,生于1942年7月20日,住唐河县。 申请人袁炳申,男,生于1976年8月30日,住唐河县。 申请人李长进,男,生于1948年3月12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字第33号

申请人袁延龙,男,生于1945年7月16日,住唐河县。

申请人李翠英,女,生于1942年7月20日,住唐河县。

申请人袁炳申,男,生于1976年8月30日,住唐河县。

申请人李长进,男,生于1948年3月12日,住唐河县。

申请人汪中芳,女,生于1949年8月15日,住唐河县。

申请人钟海建,男,生于1971年3月15日,住唐河县。

申请人党云芝,女,生于1972年1月01日,住唐河县。

被申请人杨秀忠,男,生于1970年6月11日,住唐河县。

申请人袁延龙、李翠英、袁炳申、李长进、汪中芳、钟海建、党云芝因与被申请人杨秀忠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秀忠所有的大型广告牌四块、小型广告宣传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延龙、李翠英、袁炳申、李长进、汪中芳、钟海建、党云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杨秀忠所有的大型广告牌四块、大型广告宣传车(白色)一辆予以查封保全【四块大型广告牌具体为:1、唐河县凤山路直属库南墙落地广告牌;2、唐河县友兰大道与公主路交叉口西北角T型塔;3、唐河县桐河桥南加油站北路东T型塔;4、唐河县三桥东头南侧T型塔(南侧桥下)。以上查封的四块大型广告牌,由杨秀忠保管,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不得办理抵押等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书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