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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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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