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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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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芬与李书平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被告李书平,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张玉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靖安芬与被告李书平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

被告李书平,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张玉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靖安芬与被告李书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唐河县上屯镇某某村委一组村民。1994年土地承包中,原告承包该组东南田1.08亩土地。由于原告丈夫去世早,孩子年幼,原告无奈将该1.08亩承包地暂给被告耕种,当时约定原告随时要回被告随时返还。2008年,鉴于原告的孩子长大,而且依靠原告现有耕种的土地已无法满足原告家庭生活需要,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耕地时,遭被告拒绝。故请求被告返还该承包地1.08亩,并返还自2008年以来领取的直补款,给付自2008年以来的土地收益。

原告为主张自己的请求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有:1、上屯镇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明现争议地在1998年承包时分配给原告耕种,政府解决未果。2、上屯镇某某村委一组组长涂某甲证明,证明原告于1998年分得的土地面积和位置。3、证人涂某乙出庭作证,证明小组于1994年分配土地时将现争议地承包给原告耕种,证人种该地一年后把地交给原告。4、张某某、赵某某的证明,证实争议地位置。

被告辩称,原告的1.08亩地分后就给涂某乙耕种,涂某乙不种后还给原告。当时原告丈夫不在了,孩子尚小,确实无力耕种,原告一再迁就让被告家耕种,被告出于同情才接收该争议地,双方同时言明原告永不再追要该土地,原告同意后,才让村组干部把地户头转至被告名下。因被告于1997年接手该争议地,1998年小组在承包合同中已将争议地登记在被告名下,该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应优惠政策应归被告享有,原告诉请属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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