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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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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982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3月24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5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982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3月24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5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钟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