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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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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朱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582号 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76年9月21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朱哲,唐河县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17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582号

原告某某,女,生于1976年9月21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朱哲,唐河县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17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东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