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582号 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76年9月21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朱哲,唐河县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17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东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