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695号 原告陈某甲,女,生于1999年12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系原告之母。 被告陈某乙,男,生于1964年4月16日,汉族,住唐河县。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9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甲减半承担。 审 判 长 唐念存 审 判 员 陈东华 代理审判员 常 旭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晓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