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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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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世起与卢志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177号 原告秦世起,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唐河县。 被告卢志龙,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世起与被告卢志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177号

原告秦世起,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唐河县。

被告卢志龙,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世起与被告卢志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秦世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世起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世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秦世起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杨金菊

代理审判员  赵 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