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177号 原告秦世起,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唐河县。 被告卢志龙,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世起与被告卢志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秦世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世起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世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秦世起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杨金菊 代理审判员 赵 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