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107号 原告白金贵,男,生于1961年12月05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王笑,男,生于1985年06月15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吕小雨,男,生于1974年10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负责人刘冰,系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然,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白金贵与被告王笑、吕小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金贵的委托代理人王钟钰、被告王笑、吕小雨及被告太平洋财险的委托代理人李春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1日,被告王笑驾驶被告吕小雨所有的豫R66×××号轻型厢式货车沿240省道唐河县岗柳南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原告白金贵受伤。因肇事的豫R66×××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 原告白金贵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告及其被抚养人的身份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情况; 3、诊断证、病历、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的花费情况; 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 5、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支付的交通费情况。 被告王笑、吕小雨辩称,豫R66×××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笑、吕小雨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太平洋财险辩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比例承担。原告请求过高,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太平洋财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三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原告住院时间过长,应提供用药清单、医疗发票;对证据4伤残鉴定无异议,但认为精神抚慰金请求过高;对证据5交通费无异议。 本院认证认为,三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原告所举证3系原告就诊医院出具,来源合法,三被告对原告的住院时间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该异议,本院不予采信,为有效证据;对证据4伤残鉴定无异议,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对证据6交通费无异议,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 依据原、被告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11月11日,被告王笑驾驶被告吕小雨所有的豫R66×××号轻型厢式货车自南向北沿240省道行驶至唐河县岗柳南路段时,与其前同向行驶原告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原告白金贵受伤。该事故经唐河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王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白金贵无责任。原告白金贵受伤后被送往唐河县中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三万七千余元。2015年2月10日,唐河县中医院出具诊断证证实原告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二次手术费需一万元。2015年6月10日通过唐河县法院委托,原告伤情经南阳万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白金贵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伴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IⅩ级伤残。 另查明,肇事的豫R66×××号轻型厢式货车系被告吕小雨所有,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交强险12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吕小雨通过交警队支付原告白金贵医疗费29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责任比例承担。本案中,被告王笑驾驶的豫R66×××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太平洋财险应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该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原告白金贵请求赔偿范围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 1、医疗费,原告白金贵因人身损害在医院支出的医疗费共计37240.28元; 2、误工费,自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计212天,按照当地劳工标准每天80元计算212天,数额为212天×80元/天=16960元; 3、护理费,原告住院治疗100天,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同时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80元/天计算100天,数额为100天×80元/天×2(人)=1600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按30元/天,住院100天,数额为100天×30元/天=3000元; 5、营养费,原告住院治疗100天,按20元/天,数额为100天×20元/天=2000元; 6、残疾赔偿金,因原告为农村户口,故应根据伤残等级九级,按照河南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全年9416.10元计算20年,数额为37664.4元(9416.10×20×20%=37664.4); 7、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该次交通事故致原告伤残,不但影响了其日常生活,也对其精神造成了严重创伤,结合原告在事故中无责任,该项赔偿数额以10000元为宜; 8、后续治疗费,结合诊断证明为10000元; 9、交通费,酌定为800元。 上述赔偿项目合计133664.68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上述数额为52240.28元,已超出10000元的医疗费限额,因被告王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超出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42240.28元;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包括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上述项目合计81424.4元,不超过交强险限额。故太平洋财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白金贵133664.6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