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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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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培耀与曲合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969号 原告胡培耀,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告曲合平,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培耀与被告曲合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培耀以被告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969号

原告胡培耀,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告曲合平,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培耀与被告曲合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培耀以被告主动讲和、宽限时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培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胡培耀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晓

审 判 员  刘家相

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中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