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胡某某与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777号 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73年5月11日,汉族,市民,住唐河县。 被告亢某某,男,生于1970年3月11日,汉族,职工,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777号

原告某某,女,生于1973年5月11日,汉族,市民,住唐河县。

被告亢某某,男,生于1970年3月11日,汉族,职工,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 瑞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陈东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