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777号 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73年5月11日,汉族,市民,住唐河县。 被告亢某某,男,生于1970年3月11日,汉族,职工,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 瑞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陈东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