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318号 原告蒋海忠,女,生于1990年10月6日,汉族,住唐河县。 原告李丰歧,男,生于2008年11月19日,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欣荣,女,生于2013年11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桂芳,男,生于1955年7月25日,汉族,住唐河县。 被告曲振伟,男,生于1963年10月13日,汉族,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海忠、李丰歧、李欣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 芳 审判员 刘书堂 审判员 杨金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