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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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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海忠、李丰歧、李欣荣与李桂芳、曲振伟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318号 原告蒋海忠,女,生于1990年10月6日,汉族,住唐河县。 原告李丰歧,男,生于2008年11月19日,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欣荣,女,生于2013年11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桂芳,男,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318号

原告蒋海忠,女,生于1990年10月6日,汉族,住唐河县。

原告李丰歧,男,生于2008年11月19日,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欣荣,女,生于2013年11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桂芳,男,生于1955年7月25日,汉族,住唐河县。

被告曲振伟,男,生于1963年10月13日,汉族,住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海忠、李丰歧、李欣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 芳

审判员 刘书堂

审判员 杨金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